深培中學校友會                                    20061月版

<附件一  修改會章>

會章

 

1          會名

1.1         深培中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1.2         英譯: SEMPLE MEMORIAL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ITON

 

2          會址: 屯門兆麟街十八號深培中學

 

3      宗旨

3.1支持及協助母校舉辦活動。

3.2 組織在母校結業之同學,透過舉辦各類活動,保持彼此間之聯繫及友誼。

3.3 參與社區事務,發揚母校傳揚基督教,以人為本,熱心服務的精神

 

4      會員

4.1 入會資格

4.1.1永久會員:凡於深培中學就讀而已離校之同學,均可申請參加。

4.1.2邀請會員:凡於深培中學應屆中五或中七畢業同學,會籍有效期兩年,但沒有會章中的4.2.1 會員權利。

4.2 會員權利

        4.2.1 會員得享有參加會員大會、表決、否決、選舉和被選的權利。

4.2.2 會員得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的權利。

        4.3 會員義務

4.3.1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

4.3.2 會員必須定期繳交會費。

4.3.3 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作不法或牟利之行為。

4.3.4 會員行為若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經執委會審查無誤,將斟酌予以懲治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5.      會員大會

5.1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於八月舉行

5.2  召開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百份之十或以上,若出席人數不足則為流會,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沒有法定人數限制。

5.3    開會日期須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並附上議程。

5.4    會員大會中的一切決議,須得出席會議之會員半數或以上的人數贊成通過,方為合法。

5.5    會員大會須通過該年度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並選出下屆執行委員會員代表。

 

6      特別會員大會

6.1    如遇特發或緊急事情,會員可向執行委員會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2    特別會員大會須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或以上之委員贊成通過後,方可召開。

6.3    開會日期須於開會前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並附上議程。

6.4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有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

6.5   特別會員大會中的一切決議,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人數贊成通過,方為合法。

 

7.       執行委員會

7.1    選舉及任期

         7.1.1 執行委員會委員必須為本會會員。

         7.1.2 執行委員會委員必須在會員大會中選出,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7.2   組織

         7.2.1 執行委員成員共五人,包括主席、秘書、司庫及兩位執行委員、康樂及福利

         7.2.2 上述各項職位由執行委員當選之代表自行互選產生。

         7.2.3 執行委員會之一切決議案,必須有半數或以上之委員數贊成,方為有效。

7.3    執行委員會之職責

         7.3.1 負責策劃、推行及處理本會之會務。

         7.3.2 制定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7.3.3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概況。

 

8.     校友校董

8.1

人數和任期:

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校友校董,任期二年。

8.2

候選人資格:

所有校友會的永久會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但會員是深培中學在職教員或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的規定除外。

8.3

校友校董的選舉,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本會章舉行,並參考教育統籌局所發出的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8.4

投票人資格:

所有永久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8.5

提名程序

 

 

8.5.1

執行委員會須在舉行選舉的日期(“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向所有會員發出書面通知,指明提名期限;選舉日;交回選票的方式;及點票及宣布選舉結果的安排。

 

8.5.2

每名會員只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8.5.3

執行委員會須在選舉日當日,向所有會員列明所有候選人的姓名;及附有選票。

8.6

選舉程序

 

 

8.6.1

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7天。

 

8.6.2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8.6.3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8.6.4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以抽簽決定當選人。

       

 

9.     會費

9.1基本會員

         會費五十元正,會籍有效期兩年。

邀請會員

         免會費,會籍有效期兩年,但沒有會章中的 4.2 會員權利。

9.2 永久會員

        會費一百元正百元正,會籍永久。

 

10.    解散及解散時資產的處理

10.1 解散

         10.1.1 經合法程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上通過解散本會時,本會方可解散。

10.2 解散時,本會之資產除用作償還債務外,餘款將捐予香港註冊之慈善機構,會員不得反對。

 

11.  債務處理

11.1 會員之個人負債或任何以本會名義,惟未經執委會審核支出的帳項,本會概不負責。

11.2 經執行委員會審核、認可之帳項,本會所有會員得平均負擔償還,惟是每位會員需負擔之限額為少於港幣二十元正。

 

12.  附則

12.1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執行委員會可動議修改,修改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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